专家:设“欧盟公司”促进创新待检验 新提案能否破局?
欧盟委员会于18日正式提出一项立法提案,旨在通过创建一种新的泛欧公司法律形式——EU Inc.(欧盟公司),以促进欧洲企业的创新并提升经济竞争力。该提案作为“欧洲竞争力报告”中提到的“第28套制度”的实现载体,将简化初创企业的注册流程,降低行政成本,并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
欧委会提出这项提案的原因有多个方面。首先,尽管欧盟名义上是统一市场,但实际上市场是碎片化的,存在27种不同法律体系和60多种公司法律形式。这种复杂性导致企业面临高昂的成本和复杂的合规流程,限制了创新投资。其次,欧洲在创新方面相对落后,数据显示,尽管每年出现的初创企业数量不少,但到2025年初,欧盟仅拥有110家独角兽企业,而美国和中国分别有687家和162家。许多欧洲创新企业持续外流。最后,由欧洲企业创始人和投资者组成的“EU-INC”运动也向欧盟机构施压,收集了数万签名并提出了详细政策提案,推动了该提案的提出。
欧盟提出这一举措对改善欧洲创新环境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潜在利好。一方面,该提案预计将在未来10年内为约30多万家公司节省高达4.4亿欧元的成本。此外,该法规还提供了一种简单且税优的方式激励人才,增强了与全球巨头争夺人才的能力。另一方面,标准化的法律框架和行政程序降低了国际投资者的成本和法律风险,无需精通欧盟27国的复杂规则即可实现投资。这些利好因素有望促进欧洲企业的创新能力,提升欧洲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然而,该法案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欧盟公司”作为一种可选择的公司形式,各成员国的国别法律并不需要重大修订,但这可能导致27个不同的“欧盟公司”版本,增加企业的法律规范和监管负担。此外,成员国可能需要让渡部分司法主权,包括在员工福利、企业运营和金融等领域的监管权及财政损失,这将导致政治博弈和执行难度。更为根本的问题是,该法案并未解决欧洲创新投资不足的难题,尽管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成本,但并未带来创新投资的重大增长。
因此,欧委会所提法案虽触及欧盟创新改革的核心问题,但能否真正成功实施,还需看日后成员国与欧盟的政治博弈及实践效果。解决欧洲创新不足的难题需去除监管过载和风险投资不足等结构性问题,否则“欧盟公司”最终可能难以成为欧洲创新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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