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住朋友家摔伤索要医药费 情谊行为引争议
李某曾是朱某的家政工,两人关系亲密。李某离沪后因病常来上海看诊,朱某好心借出钥匙供其暂住。2024年9月,李某借住时睡在卧室高低床上铺,为充电头朝无护栏侧,半夜跌落导致脊髓损伤。李某诉称床有隐患,朱某家兼具出租性质应赔偿。朱某辩称免费借住属情谊行为,床自家使用从未出事,李某此前睡沙发,当晚自行选择上铺。
法院认为,朱某无侵权行为,无过错,不构成侵权,驳回李某全部诉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文俊表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准确界定营利性行为与情谊行为以及情谊行为中施惠人侵权责任的限制。
李某主张因涉事床铺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其跌落受伤,但无证据表明李某此次受伤与涉事上铺或所使用的寝具等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朱某的房屋性质、实际居住情况以及李某和朱某的关系、李某此次居住的时长及其向朱某转账的金额、频率等因素,难言朱某对李某的此次入住具有营利性质,故法院认定李某此次入住朱某家系朋友间的情谊行为。
事故发生后,朱某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将受伤倒地的李某送医救治,已经尽到了必要的义务,且无证据表明朱某等的救助存在明显不当并与李某伤势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李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考虑到李某自述其并非首次在上铺就寝,她应当对在上铺就寝时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充分的认知。然而,在案证据表明李某事发时未能采取更为安全妥当的姿势就寝,其自身过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情谊行为又被称为好意施惠,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一方当事人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以及善良的社会风俗使另一方受惠的行为。常见的情谊行为包括搭乘便车、邀请聚餐、帮忙指挥停车等。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情谊行为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行为本质必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出于人与人之间友善交往互助的动机;二是施惠方没有从受惠方处获得额外物质利益;三是以实现受惠方获利或便利为核心;四是双方均没有因相关行为受到法律拘束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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